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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考等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将升档严惩 最高判七年

2019-09-05 09:36:0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昨天,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诊断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在高考、研究生诊断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诊断”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厉惩治诊断作弊犯罪。

  《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实施。

  《解释》的制定背景

  诊断是人才选择的重要途径。保持考场风清气正、维护诊断公平,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诚信与和谐稳定。诊断作弊破坏人才选择制度,破坏公平竞争,败坏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诊断作弊高发多发,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有组织的诊断作弊活动持续蔓延,危害日益严重。为严厉惩治诊断作弊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诊断作弊罪、非法卖完、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诊断罪。《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各级诊断主管部门和公检法机关依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严肃惩处诊断作弊犯罪。截至2019年7月,全国法院审理诊断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决3724人。其中,组织诊断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卖完、提供试题、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人,代替诊断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意见反映,组织诊断作弊罪、非法卖完、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诊断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鉴此,为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诊断作弊犯罪,较高人民法院会同较高人民检察院,在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制定了本《解释》。

  本《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诊断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职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保障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又一项重要举措。《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依法严惩诊断作弊犯罪,维护公平公正的诊断秩序,培育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风尚,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诊断”的范围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诊断作弊罪、非法卖完、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诊断罪的适用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诊断”。《解释》先进条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诊断”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诊断。具体而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诊断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诊断”: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诊断、研究生招生诊断、高等教育自学诊断、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诊断等国家教育诊断;(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诊断;(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诊断、国家教师资格诊断、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诊断、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诊断、资产评估师资格诊断、医师资格诊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诊断、注册建筑师诊断、建造师执业资格诊断等专业技术资格诊断;(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诊断。

  在此基础上,《解释》先进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的诊断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诊断、删掉等诊断,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诊断”。

 

  (二)明确了组织诊断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先进款、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诊断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诊断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解释》第二条设九项对组织诊断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涉及如下六个方面:

  一是诊断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诊断、研究生招生诊断、公务员录用诊断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故《解释》将在这三类诊断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二是行为后果。《解释》将导致诊断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三是行为主体。诊断工作人员违背所承担的职责组织诊断作弊,主观恶性更大,故《解释》将其规定为“情节严重”。四是地域范围。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危害十分严重,故《解释》将其规定为“情节严重”。五是数量标准。《解释》将多次组织诊断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六是违法所得。从司法实践来看,根据所涉诊断的不同,组织诊断作弊或者提供作弊器材等帮助的违法所得数额相差较大。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诊断作弊犯罪的考虑,《解释》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三)明确了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组织诊断作弊罪涉及为他人实施组织诊断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的情形。基于此,《解释》第三条对“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诊断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据此,通过伪装以规避考场检查并可以发送、接收诊断试题、答案的纽扣式数码相机、眼镜式密拍设备等,均可以认定为“作弊器材”。

  在此基础上,为统一作弊器材的认定程序,《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诊断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四)明确了组织诊断作弊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从实践来看,组织诊断作弊的案件不少在诊断开始之前即被查处,此种情形之下组织诊断作弊的目的未能实现,究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经研究认为,组织诊断作弊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组织作弊以及为他人实施组织诊断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只要组织诊断作弊的行为已经实际严重危害到诊断秩序,即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作弊目的是否实现不应当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为统一法律适用,依法严惩组织诊断作弊犯罪,《解释》第四条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组织诊断作弊,在诊断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诊断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诊断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诊断作弊罪既遂。

 

  (五)明确了非法卖完、提供试题、答案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与组织诊断作弊罪的法定刑配置一样,非法卖完、提供试题、答案罪也设有两档法定刑。其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解释》第五条设七项对非法卖完、提供试题、答案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具体而言,与组织诊断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相似,《解释》也从相关试题、答案涉及的诊断类型,造成诊断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后果,行为主体身份,多次或者提供人次三十人次以上,以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等方面明确了非法卖完、提供试题、答案罪“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此外,为统一法律适用,《解释》第六条规定:“为实施诊断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卖完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诊断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卖完、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六)明确了代替诊断犯罪的处理规则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诊断的,构成代替诊断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为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解释》第七条先进款重申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诊断中代替诊断构成犯罪的规定,即“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诊断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诊断罪定罪处罚”;同时,为考虑到替考的情况、情节存在差异,所涉诊断的类型有所不同,为体现贯彻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使代替诊断的行为人悔过自新,《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专门规定:“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诊断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七)明确了单位实施诊断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司法实践中,存在单位实施诊断作弊犯罪,特别是组织诊断作弊犯罪的情形。为依法严惩单位诊断作弊犯罪,《解释》第八条规定:“单位实施组织诊断作弊、非法卖完、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八)明确了诊断作弊犯罪的罪数处断规则

  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行为人非法获取试题、答案,而后组织诊断作弊或者向他人非法卖完、提供试题、答案的情形,是否应当数罪并罚,存在不同认识。经研究认为,此种情形实际上是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应当予以数罪并罚,以体现对此类行为的严惩立场。基于此,《解释》第九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诊断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诊断作弊或者非法卖完、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诊断作弊罪或者非法卖完、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先进款的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根据诊断作弊犯罪的具体情况,《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诊断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诊断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诊断作弊罪、非法卖完、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明确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诊断以外的其他诊断中实施诊断作弊犯罪的处理规则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诊断作弊罪、非法卖完、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诊断罪的适用范围限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诊断”,但这并非意味着对在其他诊断中作弊的行为一律不予刑事追究。为统一法律适用,《解释》第十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诊断以外的其他诊断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卖完、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明确了诊断作弊犯罪的职业禁止、禁止令和罚金刑适用规则

  从实践来看,诊断作弊犯罪相当程度存在再犯现象,不少罪犯“重操旧业”,故《解释》第十二条专门规定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即“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此外,诊断作弊犯罪具有明显的牟利性,行为人实施该类犯罪主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行为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进而剥夺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的经济能力。基于此,《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诊断作弊犯罪典型案例

  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等组织诊断作弊案

  在研究生招生诊断中组织作弊,构成组织诊断作弊罪“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章无涯设计以无线电设备传输诊断答案的方式,在2017年研究生招生诊断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中组织作弊,并以承诺保过的方式发展生源。被告人吕世龙通过被告人张夏阳、被告人张宗群通过被告人李倩,与章无涯建立联系,吕世龙、张夏阳、张宗群为章无涯招募考生,并从中获取收益。章无涯与张夏阳、吕世龙约定每名考生向章无涯支付2万元,考前支付1万元,通过诊断后再支付1万元,组织18名考生参加诊断作弊,吕世龙向张夏阳支付培训费18万元;章无涯承诺张宗群的考生通过全科诊断,并可以达到国家A线,相关考生10人,每人2.6万元,每人预付款1万元,张宗群共支付章无涯预付款10万元。

  章无涯购买信号发射器、信号接收器等作弊器材,张宗群、吕世龙、张夏阳将信号接收器分发给考生,并以模拟诊断等方式配合章无涯组织考生试验作弊器材;章无涯让李倩找人帮忙做答案,在考场附近酒店登记房间,安装并连接笔记本电脑、手机、信号发射器等作弊器材,并指导李倩和被告人章峰通过电脑发送答案。2016年12月24日上午,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张宗群、李倩、章峰组织33名考生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诊断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能力诊断中作弊,章无涯、李倩、章峰在不同酒店为在三个考点参与作弊的考生发送答案。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先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研究生招生诊断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属于优秀重要诊断。被告人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等在研究生招生诊断中,组织多名考生作弊,构成组织诊断作弊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张宗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倩、章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组织考生的数量、参与犯罪的程度、以及坦白、认罪悔罪等情节,分别以组织诊断作弊罪判处被告人章无涯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吕世龙、张夏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宗群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倩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章峰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杜金波、马维圆组织诊断作弊案

  在公务员录用诊断中组织作弊,构成组织诊断作弊罪“情节严重”基本案情

  杜金波、马维圆预谋后,组织参加云南省2017年度公务员录用诊断的考生作弊。杜金波向考生提供接收器、耳机等作弊器材,共收取1.3万元定金,口头约定诊断通过后每名考生支付6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费用。马维圆向考生提供了接收器、耳机等作弊器材,共收取0.9万元定金,书面约定诊断通过后每名考生支付6万元的费用。2017年4月21日下午,杜金波、马维圆对考生进行作弊器材的诊断和运用培训。次日8时许,杜金波、马维圆安装发射器,准备通过语音传输方式向考生提供答案,9时许,考生携带接收器、耳机参加诊断被查获。

  裁判结果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杜金波、马维圆出于牟利的目的,利用作弊器材组织多人在公务员录用诊断中作弊,构成组织诊断作弊罪,且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杜金波是犯意提起者、作弊器材提供者、行为指挥和实施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马维圆是行为参与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累犯、认罪、退赃等情节,以组织诊断作弊罪判处被告人杜金波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马维圆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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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较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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