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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章总则
先进条 为深化高校诊断招生制度改革,优化人才选择机制,进一步推进浙江省高校招生“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宁波大学2021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以选择思想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综合素质较高,具有创新精神和培养潜质,有一定学科特长或特殊才能的高中学员为宗旨。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宁波大学。
第五条 学校国家代码:11646。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本科及研究生教育,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宁波大学;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八条 办学地点:
主校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818号);
梅山校区:浙江省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
(地址: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七星南路169号);
植物园校区: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地址:宁波市北环东路1188号)。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
第十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2021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确保诊断工作秩序和招生质量,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相关人士委员会和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选择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全面考核、择优录取。选择录取工作接受学校纪律监察机构、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章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2021年总计划数为440名,分为非师范类、师范类、中外合作类,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数如下:
注:
1. 按专业类招生的孩子在先进学年末根据“志愿+考核”原则在专业类里选择专业,按专业招生的不参与专业类分流;
2.非中外合作专业招收的孩子限在“三位一体”招生专业(类)中申请转专业,师范类专业与非师范类专业不能互转(具体按学校转专业相关文件执行);
3.中外合作专业招收的孩子入校后不予转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