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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公开考试成绩,不得区别对待……又一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1-04-07 10:43:17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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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教育部发布公告,就《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保护原则、学校职责及部门职责,对隐私、安全、体质健康等方面皆有涉及,快来和小康一起看看~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先进章 总则

  先进条(立法目的) 为了落实学校的保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对本校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孩子)在校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保护原则) 学校孩子保护工作应当坚持较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注重保护和教育相结合,适应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关心爱护、平等保护每个孩子,尊重孩子权利,听取孩子意见。

  第四条(学校职责)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落实孩子权益保护法定职责,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机制。

  第五条(部门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学校孩子保护的支持、服务体系,加强对学校孩子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保护范畴

  第六条(人身安全) 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孩子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孩子从事抢险救灾或者商业性活动,不得安排孩子参与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工作以及其他不宜孩子参加的活动。

  孩子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孩子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人格权益)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孩子的人格尊严,尊重孩子名声,培育孩子的品质感、责任感。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孩子的规则和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学校不得公开孩子个人的诊断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孩子入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孩子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学校采集孩子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孩子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隐匿、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披露、传播、买卖。

  第八条(平等保护) 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孩子,不得因孩子及其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孩子或者对孩子进行区别对待。

  第九条(自由保障) 学校应当保障孩子在校期间言行的自由,不得设置侵犯孩子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除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需要外,不得对孩子的言行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第十条(受教育权)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孩子受教育的权利,保障孩子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并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对身心有障碍的孩子,学校应当提供合理便利,实施融合教育,给予特别支持;对学习困难、行为异常的孩子,学校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帮助,必要时可以通过安排教师或者专业人员功课辅导等方式给予帮助或者支持。

  学校应当建立留守孩子、困境孩子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避免孩子因家庭因素失学、辍学。

  第十一条(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孩子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孩子。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孩子,应当保留学籍;对转回的孩子,不得拒绝接收。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辍学孩子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督促入学及劝返无效的,应当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休息权利) 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孩子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孩子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学校不得要求孩子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优先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孩子课间出教室活动。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孩子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孩子休息时间。

  学校应当加强功课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功课,不得超出规定增加功课量,加重孩子学习负担。

  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培养孩子良好作息习惯,保障孩子在家的睡眠时间。

  第十三条(财产权益) 学校应当保护孩子的财产权利,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孩子进行教育管理。因管理需要暂扣孩子物品的,应当在影响消除后返还孩子或者其家长,暂扣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告知家长。暂扣时间较长不得超过一个学期。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孩子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孩子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第十四条(形象和知识产权) 学校制作、使用、公开孩子的形象或者以发布、汇编、出版等方式使用孩子作品的,应当取得孩子和家长许可,并依法保护孩子的权利。

  第十五条(参与权) 学校应当尊重孩子的参与权和表达权,指导、支持孩子参与学校章程、校规校纪、班级公约的制定,处理与孩子权益相关的事务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孩子意见。

  第十六条(申诉权) 学校处分孩子或者对孩子实施教育惩戒的,应当按规定向孩子及其家长说明理由并听取陈述和申辩,遵循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

  处分孩子应当设置期限,对受到处分的孩子应当跟踪观察、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确有改正的,到期应当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孩子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章 保护制度

  第十七条(校规管理) 学校应当制定规范孩子行为的校纪校规。校纪校规应当内容合理、合法,制定程序完备,向孩子及其家长公开,并按照要求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教学管理)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按照要求开齐开足课程、选用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学校开发的校本课程或者引进的课程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或者经过主管部门认证。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孩子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第十九条(读物管理) 学校应当积极建设图书馆、班级图书角,按要求配备适合孩子认知特点、内容积极向上的课外读物,营造良好阅读环境,培养孩子阅读习惯、阅读质量。

  学校应当禁止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读物、音像制品、信息以及商业广告进入校园。

  第二十条(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安全、卫生、食品等管理制度,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制定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组织必要的演练。

  孩子在校期间学校可以对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未经许可进入校园。

  第二十一条(药品管理) 学校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提醒孩子除非因治疗需要并经执业医师诊断外,不得使用兴奋剂或者镇静催眠药、镇痛剂等成瘾性药物;发现孩子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体质管理) 学校应当建立孩子体质监测制度,发现孩子出现营养不良、近视、肥胖等倾向或者有导致体质下降的不良行为习惯,应当及时进行管理、干预。

  第二十三条(心理健康) 学校应当建立孩子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孩子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通过购买专业社工服务、引入心理学专业教师、建设心理辅导室等多种方式为孩子提供专业化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禁烟禁酒) 学校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禁止任何人在校园内吸烟、饮酒,不得以烟草、酒精制品品牌冠学校名、教学楼以及其他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校车管理)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使用校车。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孩子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孩子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第二十六条(网络管理) 学校应当将安全和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内容,对孩子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预防和干预孩子沉迷网络。

  学校应当禁止孩子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禁止带入课堂。

  学校为孩子提供的上网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避免孩子接触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孩子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教师管理) 学校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预防和制止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定职责,实施侵犯孩子合法权益的行为。

  学校应当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下列行为:

  (一)利用管理孩子的职务便利或者招生诊断、评奖评优、推荐评价等机会,以任何形式向孩子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

  (二)向孩子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孩子购买特定辅导书、加油站等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

  (三)组织、要求孩子参加由其组织、参与或者有利益关联的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孩子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四)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孩子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等活动;

  (五)非法提供、泄露孩子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孩子信息谋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孩子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校园管理) 学校应当定期巡查校园及周边环境,发现存在风险、对孩子有不利影响的营业场所或者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学校及其教职工不得安排或者诱导、组织孩子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发现孩子进入上述场所的,应及时予以制止、教育,并向上述场所的主管部门反映。

  第四章 特别保护

  第二十九条(防控要求) 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孩子欺凌防控、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工作制度,建立对孩子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

  第三十条(预防欺凌教育) 学校应当教育、引导孩子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组织教职工学习预防和处理孩子欺凌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对孩子开展相应的专题教育,并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关孩子家长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一条(预防机制)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成立有法律顾问、有关相关人士、家长代表等校外人员参与的孩子欺凌治理委员会,加强孩子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

  学校应当定期针对全体孩子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及其程序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欺凌制止) 教职工发现有孩子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体或者恐吓威胁的行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孩子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上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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